在《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》下,「个人游」计划自2003年7月28日起在四个广东省城市 (东莞、中山、江门、佛山) 推行。透过「个人游」计划,内地居民可以个人身份访港。
计划自推出後不断扩展,现时已在内地59个城市推行,包括-
- 北京
- 天津
- 石家庄(河北省)
- 太原(山西省)
- 呼和浩特(内蒙古自治区)
- 渖阳丶大连(辽宁省)
- 长春(吉林省)
- 哈尔滨(黑龙江省)
- 上海
- 南京丶苏州丶无锡(江苏省)
- 杭州丶宁波丶台州(浙江省)
- 合肥(安徽省)
- 福州(限指定市辖区)丶厦门丶泉州(福建省)
- 南昌(江西省)
- 济南丶青岛(山东省)
- 郑州(河南省)
- 武汉(湖北省)
- 长沙(湖南省)
- 全广东省21个城市
- 南宁(广西壮族自治区)
- 海口(海南省)
- 重庆(限指定市区)
- 成都(四川省)
- 贵阳(贵州省)
- 昆明(云南省)
- 拉萨(西藏自治区)
- 西安市(陕西省)
- 兰州(甘肃省)
- 西宁(青海省)
- 银川(宁夏回族自治区)
- 乌鲁木齐(新疆维吾尔自治区)
在「个人游」计划下,上述59个城市常住户口居民,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规定条件的非常住户口居民,均可向有关内地当局申请赴香港个人旅游签注。
「个人游」签注有效期三个月或一年,有效次数为一次或两次。持证者每次来港时的逗留时间不超过七天。*符合资格的申请者可在现有的出境签注到期或用毕时,申请新的出境签注。发出签注的数目没有限额。
*目前,深圳市户籍居民及持居住证非户籍居民,可按照「一签多行」规定申请一年多次签注,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七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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